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侵权案讯断生效 获赔57000元
中新网广州2月21日电 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转达,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(下称颜某公司)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讯断。案件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听从讯断,未在法定限期内提起上诉,现在该案已经爆发执法效力。克日,被告颜某公司自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,体现愿意连忙推行讯断内容。

资料图:林志玲。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
该案中,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“林志玲志玲”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,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布了《林志玲:女人心态越好,运气才会越来越好!》《点亮护肤品的八大“黄金定律”》《你造吗?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!》等13篇图文,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、肖像。同时,颜某公司以“林志玲”的拼音注册网站,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法举行姓名、着名度、生涯方法等的先容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“林志玲志玲”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。林志玲以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姓名权、肖像权等正当权益,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,遂提起该案诉讼,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谢罪致歉、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。
该案争议焦点为颜某公司是否损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权、肖像权;如保存前述侵权,颜某公司应怎样肩负民事责任。
颜某公司辩称,差别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。称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,并将网站中有关“林志玲志玲”品牌的产品全手下架,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;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缺乏10人,关注度极低,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凌驾10人,缺乏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。别的,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“林志玲志玲”的商标注册申请,颜某公司销售“林志玲志玲”品牌产品是正当行为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颜某公司的行为组成损害林志玲的姓名权、肖像权,并讯断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。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阻止侵权行为爆发的合理开支7000元。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,并在微信公众号上一连30日宣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。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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