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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诉陈红伪造执法文件 前夫宣布公司已签协议无效

时间:2023-11-23 10:38:35阅读:1869
《关于歌手陈红涉嫌伪造股权变换执法文件之严正声明》: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源3000万元人民币 ,于2002年6月13日由自然人股东李军出资2970万元、李福珍出资30万元依法设立。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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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歌手陈红涉嫌伪造股权变换执法文件之严正声明》: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源3000万元人民币 ,于2002年6月13日由自然人股东李军出资2970万元、李福珍出资30万元依法设立。 2015年 ,李军发明持有的亚之杰置业99%股权于2014年3月4日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被伪造署名不法转让给李善荣 ,并举行工商变换挂号。

亚之杰置业建设至今 ,股东李军从未与他人签署过任何出资转让协议。因此 ,声明人委托北京中原物证判断中心对此次股权变换所依据的《出资转让协议》及《股东会决议》的真伪举行判断 ,判断效果显示亚之杰置业工商档案里的《出资转让协议》及《股东会决议》中关于“李军”“李福珍”的署名系伪造 ,随后声明人向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向阳分局报案 ,工商行政机关委托北京天平司法判断中心对上述署名举行判断 ,亦得出同样的“李军”“李福珍”署名系伪造的判断结论。

以后 ,声明人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,通过诉讼手段举行维权 ,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朝民初字第20389号民事讯断书及朝民初字第20399号民事讯断书 ,认定上述股权变换非李军、李福珍的真实意思体现。

综上 ,亚之杰置业于2014年3月4日举行的股权变换 ,系他人使用伪造李军、李福珍的署名 ,骗取工商变换挂号 ,该等行为严重损害李军、李福珍及亚之杰置业的正当权益 ,依法应属无效。据此 ,声明人以为亚之杰置业自2014年3月4日起作出的民事执法行为非股东李军、李福珍真实意思体现 ,均为无效。在此 ,声明人特敬告在2014年3月4日后与亚之杰置业已签或拟签署相关协议的相对方周知。同时 ,对此时代与李善荣等人勾通损害亚之杰置业利益的所有相对方 ,声明人保存依法追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责任!

特此声明!

声明人:李军 李福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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